物聯網設備

         安全指引



物聯網設備安全指引 

一、本指引所稱物聯網設備係指處理公務具網路連線功能之設備,包含無線網路基地台/無線路由器、網路攝影機、網路印表機、門禁設備、環控系統、數位撥放器、無人機等。

二、單位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,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。

三、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,以維持設備之整體安全性。

四、設備應具備身分驗證機制,不得使用廠商預設帳密及弱密碼,應變更預設帳號密碼,密碼長度應至少8碼,並取英文字母大小寫、數字與特殊符號其中2種要素之組合。

五、設備應關閉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,依業務需求設定適當網路存取限制;無需對外開放連線者,得以防火牆限制僅供內部連線。

六、若設備無法落實本指引第三、四、五條之安全控管規範,應建立補償性管控機制並限制網際網路連線能力,加強存取控制或進行網路連線行為監控。若設備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修補或更新,應訂定汰換期程。

七、依行政院規定,禁止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。

八、設備於採購前,應依據本指引進行評估及測試。

九、採購物聯網設備時,得優先採購取得資安標章之物聯網設備,且應與設備供應商簽訂資訊安全相關協議,其內容得包含服務承諾、安全性更新年限、主動通報設備已知資安漏洞並提出相關應變處置方案等事項,以明確約定相關責任。